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将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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