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制度。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制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养犬人不得饲养已经列入烈性犬和大型犬目录的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