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