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