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