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在对原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修改后,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