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在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菏泽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并于十日内在《菏泽日报》等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全文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