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