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旧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引导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项目按照规定进入相应产业园区。废旧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和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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