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9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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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 第五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第六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 第七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八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 第九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九条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及时公布土壤污染状... 第十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十条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和共享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编制市级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一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工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 第十二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工作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 第十五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 第十七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设立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点,健全回收、贮... 第十八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 第十九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第二十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定期监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土壤污...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每季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防止有...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备案、演练。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旧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引导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车船、...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地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形式,加强过程监... 第三十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 第三十三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