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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