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和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和居民保护土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