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阻断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