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产生危险废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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