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示并适时更新。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