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每季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消除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