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环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对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分别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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