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档案,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