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工作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明确考核评价目标任务,并按年度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工作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明确考核评价目标任务,并按年度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