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十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十条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和共享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编制市级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完善部门联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卫生健康、城管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上传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编制市级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完善部门联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卫生健康、城管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上传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