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