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用薄膜减量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农业生产者应当严格控制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用农药。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用薄膜减量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农业生产者应当严格控制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