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设立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回收的农业投入品废弃物难以明确回收处理责任主体的,回收处理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回收的农业投入品废弃物难以明确回收处理责任主体的,回收处理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