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田间废弃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和农药、肥料等包装废弃物,并收集清运至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或者利用机械设备翻埋于土壤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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