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