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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