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形式,加强过程监管,发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的,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