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发生变化的除外:
容积率或者建筑密度高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绿地率低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筑物已回迁或者预售的;
(四)建设单位在该规划地段内有违法建设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将调整申请、调整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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