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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