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一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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