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2-07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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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 第二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 第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 第五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专业审... 第六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 第八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菏泽市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 第十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县城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 第十一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镇(乡)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 第十六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菏泽市城市总体... 第十八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以编制... 第十九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应当纳入相应的控制... 第二十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场所将城乡规划草...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有关规划,优先建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城市基...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九条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 第三十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 第三十二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以划拨方... 第三十三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四条 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划...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发生... 第三十八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 第三十九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 第四十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经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和个... 第四十一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 第四十三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 第四十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 第四十五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十五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 第四十六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十六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 第四十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 第四十八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的公示、乡村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和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 第五十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 第五十一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城... 第五十二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等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测绘、验线和勘验等服务单位... 第五十三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 第五十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