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五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项专项规划应当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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