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