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形成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河渠水系、公共通道、视线通廊,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塑造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形成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河渠水系、公共通道、视线通廊,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塑造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