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场所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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