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九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应当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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