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当纳入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进行统一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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