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讨论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