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镇(乡)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