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县城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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