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强规划档案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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