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位城乡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