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市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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