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专业审议机构,重点审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和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