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