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