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