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处理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处理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