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等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测绘、验线和勘验等服务单位的监督,对其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者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