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