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